监督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拟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修正草案进一步细化政府债务监督,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据了解,现行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修正草案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作出修改完善。
记者了解到,修正草案拟作出五个方面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监督工作计划;二是补充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议题;三是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四是明确执法检查的形式;五是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此外,此次修正草案的一大关注点是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内容和机制的完善。修正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记者张子璇)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