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通过随案发放《督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引导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彻底化解。
王某经人介绍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0月7日在刘某承包的某市医院某区分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做焊工,工期一个月,双方约定每日工资430元,截至完工王某工资共计14730元。完工后,刘某一直未向王某支付工资,经王某多次催要,刘某一直以手头没钱为由推脱拒付。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周娜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且案情简单,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诉前调解,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释法明理,原、被告达成调解,约定刘某于5月1日前给付王某工资欠款;如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再向王某另行支付500元。法官在制作调解书后,向刘某一并送达督促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信用承诺书等,旨在预警如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的严重后果,避免采取强制措施而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危机,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提升。
刘某在签收督促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信用承诺书后意识到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的严重后果,在履行义务期限到期前向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大同法院通过发放督促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信用承诺书,对义务人进行特别提醒,向其释明如不主动履行将会承担的信用风险和司法风险,强化了审判和执行环节的衔接配合,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推动“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
下一步,大同法院将积极引导、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提升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的产生,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