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规范全县政务服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杜绝出现“清单外审批”、擅自增加前置审批环节和材料、超规定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等问题,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为民服务环境,日前,广平县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广平县政务服务“十项不得”》规定,要求全县各政务服务部门严格执行规定
政务服务“十项不得”即: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二、国家和本省废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未获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或委托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
五、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六、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得进行前置审批。
七、对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
八、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消除审批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九、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十、已在实体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公民补填网上流程。
通讯员:赵志广